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江苏省遗传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Jiangsu Society of Genetics”(缩写为:“JSG”)。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在苏境内的大中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遗传学教学和科研工作者自愿组成、并在江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基本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和广大遗传学工作者,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遗传科学和教学事业,培养遗传科学专门人才,普及遗传科学与技术,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本学会将严格服从国家宪法、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提倡崇尚社会公德,信守严谨学风;坚持学术民主,鼓励科技创新;打造一流平台,团结服务会员。
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设立的7个分支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条 学会驻所:江苏省南京市卫岗1号,南京农业大学校内;邮政编码:21009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二)对国家和江苏省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涉及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范围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咨询或政策建议。
(三)提供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
(五)向上级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发现并推荐人才,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个人会员需具有硕士以上(或相当学历)学历的学生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遗传学工作者或与本学会专业有关的科技工作者。
(三)团体会员须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并且在本学会的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和义务的豁免: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学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但有以下情况者,履行相关手续,可酌情免除缴纳会费:
1)对学会建设有重大贡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授予荣誉称号的专家、学者;
2)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的专家、学者。
(六)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且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科协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的职称,并且在本学会的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
(三)热心于学会工作,积极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和代表名额分配办法;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并且监督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际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每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际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本学会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 3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本 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需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学会根据理事会讨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学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学会指定的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24日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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